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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鹤岗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鹤政发(2007)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26

施行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鹤岗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我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各级交通部门(包括宝泉岭农管分局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签定《营运车辆税收委托代征协议》,切实做好代征缴营运车辆税收工作。

二、凡挂我市牌照的车辆以及虽不挂我市牌照、但长期在我市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的外地车辆(既“外挂车辆”),均应当在我市缴纳营运车辆税收,具体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我市营运车辆税收由鹤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实行委托代征和部门协管相结合的方式。

四、客运车辆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车辆类型及营运性质分类核定税额,按月向受托人代征单位(包括各级交通部门和宝泉岭农管分局各级交通部门、汽车公司、客运总站等部门)缴纳相应的营运车辆税收定额。

货运车辆,除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外,其他货运车辆的定额税款,均由各级交通部门和宝泉岭农管分局各级交通部门统一代征。定额税款的标准是依据载重净吨位计算,每月每吨60元,按月向受托代征单位缴纳。货运车辆缴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货运发票时,必须按所开发票金额计算缴纳相应的营运车辆税款,这一税款可在下一征期于代征部门征收定额税款中抵扣,既“如果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大于或等于定额税款时,不再缴纳下一征期的定额税款,超过部门不再给予退还和抵扣;如果开具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则要按差额补缴定额税款”。

五、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将各类营运车辆税收的定额及修订定额信息及时传递给委托代征单位,并按照省、市地税局营运车辆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税收政策解释及业务辅导工作,确保代征代缴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级受托代征单位要严格履行代征义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营运车辆税收委托代征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税收机关传递营运车辆的信息资料、接收定额标准和抵扣税款信息,并在工作中坚持先税后费,源泉控管的原则,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受托代征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此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取得社会各界及营运车辆纳税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并爱各征收场所放宣传资料,明确征收程序和缴纳方法,共同做好我市的营运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关于营运车辆税收的具体征收管理事项由鹤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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