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6】16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6-11-13
施行日期:1996-11-13
时效性:已失效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