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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6)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4-11
施行日期:199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95)60号《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办法》中关于“空转期间,试点企业集团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费”的规定,对列入土地空转改革试点的上海一百(集团)有限公司、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亚(集团)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华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锦江(集团)公司、上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的用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