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税金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地税发[1999]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2-0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