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6]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财法〔200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