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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财税[2003]8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1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3]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局各主管税务分局应按照文件规定,做好免征农药生产企业的清理工作,并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恢复征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各征收服务厅,各征收服务厅应做好纳税核定工作。各国税局主管税务分局与各征收服务厅应密切配合,确保此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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