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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地税二(1999)2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0-20

施行日期:1999-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1999年11月1日起,各地有关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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