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个(2004)1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9

施行日期:200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积极贯彻文件精神,确保对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局应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外籍个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通过外网和纳税服务场所等各种渠道告知纳税人,要求外籍个人在6月30日前自行申报和补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关于滞纳金的处理,按照市局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各局要对此次外籍个人补缴的税款进行单独记录,专门建档,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同时要求纳税单位对个人补税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填制个人所得税补税明细申报表。7月底前将此项工作的开展及具体补税情况报市局。

四、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略)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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