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地税发[2004]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2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原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需将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未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并入到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