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所二[2006]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知给你们。按照总局“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要求,本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办法仍按照《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沪地税征[2005]2号)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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