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3-12-01

施行日期:1993-01-01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

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辽宁、江西、江苏、吉林、云南、海南、贵州省商标事务所,天津、镇江、绍兴、温州、汕头、烟台、威海、延边、珠海、淮阴、连云港、江门、昆明、济宁、深圳、福州、泉州、大连、金华、萧山、厦门、南昌、哈尔滨、绍兴市商标事务所和上海东方商标事务所,中国商标事务所,万县地区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

国家工商行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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