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地税发[1998]1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6-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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