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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地税联字(199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0-11

施行日期:1998-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企业(名单附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 件认定,即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煤炭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1998年8月1日至1998年9月底前已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并缴入中央金库的所得税税款暂不做调整。

三、各有关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在煤炭企业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附件: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名单

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矿务局

鸡西矿务局

鹤岗矿务局

哈尔滨煤矿机械厂

佳木斯煤矿机械厂

鸡西煤矿机械厂

鸡西煤矿专用设备厂

黑龙江煤炭工业管理局附属单位:

1、煤管局本部

2、哈尔滨煤矿电器厂

3、黑龙江大成实业总公司

4、黑龙江中煤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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