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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0)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18

施行日期:2000-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审批,由软件开发企业按文件规定的条件,提出详细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填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表》,按现行程序报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审查后报市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1日国税发[2000]24号)(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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