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0]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5月9日鲁地税函[2000]99号)(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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