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00]1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2日财税[200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九月一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