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21

施行日期:2002-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天津、湖北、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山西、山东、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的请示》(中车财函[2001]1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404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