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2]第1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0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能否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三免两减半”照顾的专题请示》(扬国税发[2002]93号)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因此不能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二年六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