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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3)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5

施行日期:200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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