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南京、无锡、南通、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53号)的精神,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在我省境内所属企业2003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为:中车汽修7425工厂(南京市)51万元;信息设备6902工厂(南京市)14万元;蓝星无锡石化总厂(无锡市)324万元;蓝星南通合成材料厂(南通市)113万元;连云港设计研究院(连云港市)48万元。上述企业在标准以内上交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部分,应予以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