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1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2
施行日期:2004-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京、常州、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402号)精神,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向我省所属成员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标准如下: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70万元、兰翔机械总厂30万元、南京宏光空降装备厂70万元、徐州航空压铸厂5万元。上述成员企业按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