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3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1
施行日期:200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连云港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超比例计提折旧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第二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考虑到历史与现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因此,考虑到连云港市商业银行购建营业用房和计算机网络与其经营活动有关,同意连云港市城市商业银行超比例增提的1145423.34元折旧在税前扣除。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