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5)2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9
施行日期:2005-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享受能源项目税收优惠的请示》(扬国税发[2005]17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801号批复如下:
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电及相关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