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经)复(199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9-27
施行日期:1991-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