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3-05-02
施行日期:1993-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号《关于汪小曼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存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由于长沙县支行在办理提前支取汪小曼存款时,没有按规定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该行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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