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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建筑商品房出售征税问题的通知 最近各地相继反映,有些房产和建筑等部门建筑“商品房”( 包括住房和其他房屋)出售,各地在征税的掌握上不够一致,有的按5%的税率征税, 有的按3%的税率征税,有的还没有征税,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对于建筑和房产等部门建造出售的“商品房”,要暂按“其他工业”的税率5%征收工商税。为了鼓励建筑房屋出售,各地可减按3%税率征收。对于个别纳税仍有困难的,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征或免征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