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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证券转让过户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证券转让过户管理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证券公司、中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更好地做好证券登记过户的管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加快过户登记速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登记过户的机构在签收转让机构的成交单后,必须按签收日期的先后顺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不按先后顺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妥手续的,除按每笔交易后延一日向转让机构交付赔偿金两元外,登记过户机构还需每日按过户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证券受让人交付赔偿金,其交付方式由转让机构办理。

二、原定的转让机构向登记过户机构交付20%的登记过户手续费改为5%。

三、有关证券过户登记问题按(1989)深人银发字第082号和(1989)深人银发字第135号规定执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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