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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8-06-04

施行日期:1988-06-03

时效性:已失效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1983年7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第二项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修正)

(1983年7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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