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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丹东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12-31

施行日期:2006-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丹东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丹东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丹东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丹东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丹东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建议的函》(丹政[2006]7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凤城市2个市,宽甸县,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等3个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辽栗10号、辽栗23号、丹泽、利平、大峰、9113、有磨、国见、土60、金华。

(二)立地条件。

保护范围内海拔50至500米之间,土壤pH值5至6,有机质含量≥2.0%。

(三)栽培管理。

1. 种苗繁育:选用无检疫性病虫害,品种纯正的当地板栗苗为砧木进行嫁接繁殖。

2. 定植:栽植时间为4月上中旬,栽培密度≤1650株/公顷。

3. 施肥:以有机肥为主,辅助施用化学肥料。有机肥施用量≥7.5吨/公顷,根据树势适当补充化肥,每株施30至50克尿素或复合肥。

4. 修剪:

(1)树形为开心形。

(2)冬剪和夏剪相结合。

(四)采收、分级。

在9月上旬以后开始采收,采收以捡拾栗子为主,采收后及时摊开风凉。果实实行分级包装。

(五)贮藏。

采后不立即上市,应进行沙藏或低温贮藏。沙藏时沙子的含水量约8%,先在沟底铺5至10厘米厚的湿沙,在将拌好沙子的板栗放入沟中,再覆盖30厘米左右的覆土,并要培成屋脊状。沙藏时间不超过来年4月上旬。沙藏时间不超过来年4月上旬。低温贮藏温度为-2℃至0℃。

(六)质量特色。

1. 感官特征:果实呈三角形状,椭圆或扁椭圆形,有顶尖,红褐色或淡褐色,果面光滑;果肉黄白色或淡黄色,有香味,质地细糯。大果型品种平均单果重≥16克,中果型品种平均单果重≥11克。

2. 理化指标:在采后一个月,其果肉含水量38至45%,含蛋白质5至6%,脂肪4.5至4.8%,淀粉40至50%,大果型品种含糖量≥16% ,中果型品种含糖量≥21%。

三、专用标志使用

丹东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丹东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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