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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你部《关于申请长江引航移泊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函》(交函财〔2007〕9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7〕60号)规定,现将长江引航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长江海事局对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域移动泊位的船舶实施强制引航或移泊时,收取的引航费、移泊费标准按照附件《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执行。
引航员由出发点至被引领船舶之间的交通费收费标准为,引航交通费每次400元,移泊交通费每次100元。
二、请你部长江海事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部长江海事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交通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00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