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外事委员会暂行规则

发布部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外事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供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决策和实施,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设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外事委员会。
  二、外事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三、外事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协会年度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项目与活动的内容,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协会决策、实施。
  (二)听取协会秘书处关于中总协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工作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协会拟举办的重大涉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扩大协会对外交往范围,提高对外交往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提供支持。
  四、外事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其中中总协秘书处代表2名,其他有关单位代表10名。
  五、外事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外事工作经验;
  (二)熟悉总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担任我会、地方协会或分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六、外事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批准。
  七、外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协会副会长担任。
  八、外事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
  九、外事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外事委员会应根据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二)秘书处须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三)外事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的委员可以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四)外事委员会须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五)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外事委员会会议;
  (六)外事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的情况下,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七)外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十、外事委员会委员不符合担任委员条件的,应按程序予以辞聘。
  十一、外事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按委员产生程序予以增补。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外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会内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主任委员

吴安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副总兼总会计师

副主任委员

孙月英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

总会计师

蒋宝恩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常务副秘书长

委员

罗来峰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财务处

处长

委员

胡桂珍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航天分会

秘书长

委员

杨东辉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纺织分会

会长

委员

郑清智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总经理

委员

邱江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财务金融部

主任

委员

孙?ヌ?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总会计师

委员

王爱琴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总会计师

委员

方建一

首都钢铁集团公司

总会计师

委员

沈峻梅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国际部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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