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5)8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5-06

施行日期:1995-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了加强商业贷款管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该《暂行规定》业经农业银行会签同意,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商业贷款的供应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任务,以及目前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计划,实现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界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实施。主要管理和发放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批发、进出口以及猪肉、食糖、烟叶、羊毛储备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和逾期、挪用加息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商业贷款必须坚持自主经营,以贷款的安全为前提,以临测考核为手段,保证商业贷款的体内循环,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商业贷款坚持区别对待、分类供应的原则。粮、棉、油收购、储备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资金;对列入国家专项储备的猪肉、食糖、烟叶及羊毛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粮棉油其他贷款,坚持按照“以销定贷,确保还款”的原则,酌情支持。

二、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办理贷款的对象。

(一)国有各级粮油(集团)经营公司;

(二)国有基层粮食收购企业;

(三)供销社各级棉花经营公司;

(四)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

(五)承担国家储备任务的其他收购企业或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借款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要求;并保证按时提供相关的生产经营计划、商品购销存计划和财务、统计报表;

(三)借款确有还款能力,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四)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五)国家专项储备(含省级储备)贷款,还必须坚持以下三个条件:

1.国家有计划;

2.人民银行安排专项资金;

3.财政予以贴息和费用补贴。

三、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第八条贷款种类和期限

(一)粮棉油收购贷款。用于解决收购企业收购粮、棉、油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二)储备贷款。用于解决国家专项商品储备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储备期限掌握。

(三)粮棉油调销贷款。用于解决粮棉油调销过程中所需资金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四)粮棉油其他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收购企业国家计划外收购、贸易公司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以销定贷、按期归还”的原则确定。

贷款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九条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并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

(一)粮棉油收购贷款,执行国家优惠利率。

(二)储备贷款,执行国家优惠利率。

(三)粮棉油调销贷款,按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四)粮棉油其他贷款,按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五)粮棉油议价收购、贸易公司以及多种经营贷款逾期部分,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六)对挤占挪用贷款,按有关利率政策规定加收利息。

四、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条办理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借款申请。借款人要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认真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人员要签注审查意见。

(三)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要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四)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协议书,办理借贷手续。

(五)贷款收回。贷款发放后,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还本付息的资金,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可在到期前提出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五、贷款的监督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一条对借款人实行信贷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国家计划;

(二)履行借款合同;

(三)遵守信贷政策和规章。

第十二条借款人要严格按照贷款使用范围用好贷款。粮棉油企业的收购、调销、储备等贷款,只能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准用于固定资产购置;不准用于基本建设;不准用于职工借款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联营投资和集资摊派;不准用于上缴税款和利润等。

第十三条企业多种经营所需资金要从严控制,一般不予贷款。对已经发放的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要严加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调销回笼款除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外,只能用于收购以及与收购有关的费用支出和利息支出,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严肃信贷纪律。对违反借款合同和信贷政策的借款人,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下列信贷制裁:

(一)提出警告;

(二)加收利息;

(三)扣收贷款;

(四)停止新贷款。

第十六条坚持按库存增减调整贷款存量。粮棉油收购企业的商品库存增加,贷款相应增加;库存减少,贷款相应下降。把银行贷款管理与企业库存变化紧密挂起钩来,使银行贷款确有适销商品作为物资保证。

六、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严格贷款审批制度。贷款发放、延期偿还以及贷款呆帐的处理,实行信贷制裁等,都要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在粮棉油收购量大的企业派驻信贷专管员,同时建立商品库存、贷款发放、挤占挪用、财务挂帐、货款回笼等各种银行台帐,实行专人负责,跟踪管理,全程监控。

第十九条明确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明确规定各级行长、主管负责人、贷款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权限、职责和任务。

(二)贷款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要认真办理贷款业务接交手续。

(三)实行责任效果与奖惩挂钩。对尽职尽责和效果好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违纪并给贷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各级银行要定期总结贷款管理经验,并向上级银行报告。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