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南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8)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3

施行日期:2008-02-23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南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意见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监督原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政主导原则。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开展。

(二)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权和监督内容组织实施。

(三)坚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则。工会在维护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督。

(五)坚持依靠群众原则。依靠职工群众,协调社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群众化、社会化的监督维权格局。

二、监督内容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规定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有关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其他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形式

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主动参与相关劳动规章的制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在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制定相关劳动规章制度时,要反映职工诉求,提出正确主张,从源头上确保相关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公正。

(二)积极参加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工会经同级人大、政协同意,可以参加其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也可以依法参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

(三)依法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仲裁、社会保障监督、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等机构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四)接受职工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基层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或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做出决议后依法处理。

四、办理程序

工会办理劳动法律监督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造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职工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编号、造册。

(二)调查取证。指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用人单位核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签名盖章,用人单位拒绝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上注明。

(三)要求整改。对比较简单、容易改正的问题,可以口头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对比较重大的问题,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

(四)复核。整改期满,应当进行复核。用人单位改正的,予以结案;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机关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建议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对工会提出的建议,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处理,并及时答复工会。

五、监督责任

工会在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参与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情况检查。

(二)调查处理劳动争议事件。对发生在基层的劳动争议事件,工会有权进行调查处理,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三)督促相关部门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工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要求其改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劳动监察等部门通报,并要求查处,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支持职工对用人单位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控告。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经调解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通过法律援助等途径,支持职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

六、监督措施

(一)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帮助解决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市委领导下,市总工会要与政府、企业积极沟通,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企业联合会代表,建立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妥善处理劳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劳资双方的权利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三)建立和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机构。市、县(区)总工会、开发区工会要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社区、行业工会要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基层工会(含企业工会)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形成三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网络。

(四)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市、县(区)、开发区工会应聘请熟悉劳动法律知识和劳动、工资业务,责任心强的各类人员,组建一支专职或兼职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担负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工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树立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诚实信用的意识,努力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六)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卫生、司法、质量技术监督、经委、建委等主管部门以及组织、机构编制、工商联、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团体,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对拒绝、阻扰、刁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正常开展,提供虚假情况,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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