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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计划戴帽下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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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计划戴帽下达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银行福建省、广东省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1号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33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实行信贷计划戴帽下达暂行办法》的要求,经研究,现将建设银行福建省、广东省分行所辖的厦门、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三特区建行)信贷计划管理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三特区建行编制的信贷计划要在上报省行的同时抄报总行。建行福建省、广东省分行要提出审查意见并纳入省分行的信贷计划(列出其中数)。

2.三特区建行的信贷收支计划,由建设银行总行分别戴帽核定下达给建设银行福建省、广东省分行,再由两省分行分配给所辖特区建设银行。

3.总行信贷计划戴帽下达的范围,厦门经济特区含同安县,珠海经济特区含斗门县,汕头经济特区不含汕头市及所管辖的一市八县。

4.总行戴帽下达三特区建行信贷计划,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原则上按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自求平衡的要求核定。其中,对国家基建计划安排并由总行直接下达项目的基本建设贷款,可视贷款额度的大小和各行资金承受能力,给予一定的借款补助。

5.三特区建行的信贷资金核算、调拨及其它业务关系,仍维持现状不变。

6.三特区建行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暂仍按现行办法编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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