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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做好西藏内调工人工作安排的通知 关于西藏确需转内地的汉族工人的安置问题,自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通知可分期分批回原工作地区或原籍进行安置以来,已有四批内调,并基本上得到了妥善安置。今后西藏汉族工人确因身体条件不适宜在西藏工作的,还将继续分期分批内调。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原通知的精神,再通知如下:
一、西藏需要内调安置工作的汉族工人,身体条件应是回内地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能坚持工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由西藏自治区政府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的精神办理。
二、安置内调工人工作,原属全民所有制的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原属集体所有制的安排到相应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因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而确有实际困难的,安置时应尽可能给予照顾。
三、有关西藏内调工人安置的具体事宜,由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直接联系办理。
做好西藏内调汉族工人的工作安置,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群众的关怀,对于加强边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应当积极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