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一些地区询问,对房租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

三、除上述免税外,其他单位和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征收房产税,一律按租赁业务的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营业税对房租收入的征免税规定停止执行。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