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沪劳仲(90)6号《关于在城市试行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在市区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希望你们在试行中与工会、主管企业的综合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并将试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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