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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编制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科技管理意见》)精神,为编制好国家局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请各单位按照《科技管理意见》的要求,做好本单位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技计划编制范围
⒈已列入国家局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而未完成的科技项目;
⒉2004年度新列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⒊各有关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二、申报要求
⒈对于已列入国家局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科技项目,各主管单位要对所分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格式见附件1);对继续列入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填写《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对已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完成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不再列入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
⒉对2004年度列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请列入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立项材料。
⒊对申请列入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3)、《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等材料,经各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合格并汇总后,统一向国家局推荐。
⒋根据《科技管理意见》,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企业,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国家局直属事业单位。
⒌请各主管单位于2004年12月31日前统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项目申报材料、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立项材料和《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书面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报送至国家局规划科技司。
联系人:林岚刘新军
联系电话:010-64463177,64463167
通信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电子信箱:Liuxj@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略)
2、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略)
3、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