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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提高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定量标准的通知 为了不断改善城镇人民的生活,根据国家掌握的油脂资源和城镇人民对食油消费的需要,决定自一九六五年八月一日起,调整全国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定量标准。
大、中城市平均每人每月由四市两,增动到五市两;
县城、集镇和农村非农业人口平均每人每月由三市两,增加到四市两。
凡是现行供应标准已经达到或高于这个规定的,不再提高。
各地提高食油定量标准以后,必须保证完成本年度国家下达的食油调出任务。
油源有困难的地区,食油定量标准可以暂不提高,或少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