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5-06-24
施行日期:1985-06-24
时效性:已失效
海洋仪器设备新产品鉴定定型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加强海洋仪器质量管理,特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新产品是指从未研制、生产过的产品,或其主要性能、结构、技术特征、价值系数均比已有的产品有明显区别和提高的产品。
第三条 凡属国家海洋局系统或接受国家海洋局委托的单位所试制的海洋仪器设备新产品(不包括科研成果和按合同直接为用户试制的产品),均应按本条例实施鉴定。
第四条 产品鉴定分类: 一、设计定型鉴定(含技术鉴定); 二、生产定型鉴定;
第五条 产品鉴定等级: 一、国家级; 二、局级; 三、分局(研究所)级。
第六条 鉴定形式: 一、试用单位提供试用报告、经标准计量部门测试评定,主管部门认可; 二、召开定型鉴定会。
第七条 鉴定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局科技司是局级鉴定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是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分局(研究所)的科技管理部门是分局(研究所)级鉴定主管部门。
第八条 鉴定试验部门: 经国家海洋局授权的、直接承担鉴定试验的部门为鉴定试验部门,一个新产品的鉴定试验可由一个或几个鉴定试验部门完成。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是国家海洋局的法定鉴定试验部门。
第二章 设计定型鉴定 第九条 鉴定程序 一、申请。研制单位提前两个月向鉴定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报告, 同时提交鉴定所需要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 二、预审。鉴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对鉴定申请报告和技术文件资料进预审,必要时可到申请单位进行检查。 三、批准。经预审合格,由鉴定主管部门批准鉴定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四、会议准备。申请鉴定单位接到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至少应在会前十五天将主要会议文件分送各成员单位。 五、鉴定会。鉴定会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会通常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技术审查。由部分鉴定会成员组成的技术审查小组负责进行。 审查内容: 1、对技术文件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 2、审查批准鉴定试验大纲; 3、由主管部门确定试验部门及试验监督员; 4、起草并通过技术审查报告。 (二)鉴定试验。鉴定试验部门根据批准的鉴定试验大纲进行试验。 由临时确定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时,应有试验监督员参加。由法定鉴定试验部门进行试验时不派监督员。鉴定试验部门负责提交鉴定试验报告。 (三)综合评价。根据技术审查和鉴定试验报告,由鉴定会全体成员讨论, 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价,确认是否达到鉴定要求,起草并通过鉴定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 (四)颁发定型证书。鉴定合格者由国家海洋局颁发设计定型证书。 根据产品复杂程度和试验工作量的大小,上述几个阶段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分开进行。 (五)凡属技术鉴定项目,参照设计定型鉴定要求进行,鉴定合格者,由主管部门发给技术鉴定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设计定型鉴定的条件 一、研制单位充分进行了各种必要试验,证明达到设计要求; 二、具备齐全的成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经用户试用并证明满足使用要求; 四、提供按规定数量配套齐全的正式样机。
第十一条 设计定型鉴定合格标准 一、正式样机经鉴定试验证明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二、各种技术文件齐全、完整、正确、统一; 三、产品有推广使用价值。
第十二条 申请设计定型鉴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复制件); 二、产品技术条件;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全套图纸和明细表; 五、样机试制总结; 六、型式试验报告; 七、现场(海上)试验报告; 八、用户试用报告(由用户编写); 九、样机试制标准化审查报告; 十、关键技术与关键工艺报告; 十一、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十二、定型鉴定试验大纲(送审稿)。
第三章 生产定型鉴定 第十三条 设计定型鉴定合格的产品在转入批量生产或重复生产之前,应进行试生产并进行生产定型鉴定。
第十四条 生产定型鉴定程序可参照设计定型鉴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定型鉴定的条件 一、产品设计定型鉴定合格并有设计定型证书; 二、具有正式发布的产品标准; 三、具有配套齐全的各种生产技术文件; 四、生产单位按产品标准完成了型式试验,并有生产单位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五、经用户试用并满足要求; 六、提供足够数量(由任务书规定)的试生产产品(这些产品必须是严格按规定的生产工艺加工制造的)。
第十六条 生产定型鉴定合格标准: 一、具有齐全、完整、正确、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二、鉴定试验证明产品各项技术指标达到产品标准的要求; 三、生产单位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测试手段; 四、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外购件及外协件的来源有保证; 五、初步确立了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申请生产定型鉴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产品标准; 二、小批量试制总结; 三、生产图纸和工艺规程; 四、外购件、外协件明细表及货源情况报告; 五、小批量试制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产品调试细则; 七、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型式试验报告; 九、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负责解释。
附:文件编写内容
一、鉴定申请报告
(一)产品型号、名称;
(二)申请单位;
(三)产品试制的依据和主要技术指标;
(四)鉴定的级别和种类;
(五)概述完成情况(所达到的指标,技术资料准备情况,产品试用情况等等);
(六)鉴定会预计日期、地点、参加单位;
(七)说明
(八)附件:全套技术文件。
二、技术条件
(一)总则;
(二)技术要求;
(三)验收规则及试验方法;
(四)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要求。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一)产品型号、名称;
(二)外形照片或外形图;
(三)主要结构、工作原理、原理图及系统图;
(四)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
(五)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维修指南;
(七)备件、附件明细表及使用说明。
四、样机试制总结
(一)任务来源及试制品的性质;
(二)设计方案的确定;
(三)试制过程概述;
(四)试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尚存在的问题;
(五)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六)是否达到了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技术要求;
(七)标准化综合要求贯彻的情况;
(八)技术水平评价;
(九)结论。
五、型式试验报告
(一)试验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试验样品型号、名称、数量;
(三)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及试验条件;
(四)所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和技术状态;
(五)必要的原始记录和结果;
(六)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七)结论。
六、现场(海上)试验报告
(一)产品型号、名称、数量及编号;
(二)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及人员;
(三)试验目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
(四)试验条件(环境条件);
(五)使用设备(船只)、仪器型号、名称;
(六)试验结果和发现的问题;
(七)结论。
七、试用报告
(一)产品型号、名称、编号及数量;
(二)试用时间、单位;
(三)试用环境条件;
(四)试用人员技术水平;
(五)评价(可靠性、稳定性、操作及维修的难易程度等);
(六)改进建议。
八、样机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
(一)产品型号、名称;
(二)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成套性和质量水平;
(三)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
(四)贯彻各种标准的情况及未贯彻标准的主要原因;
(五)产品技术条件或产品标准草案质量情况;
(六)结论。
九、小批量试制标准化审查报告
(一)工艺工装的标准化情况及其继承性;
(二)样机鉴定时标准化方面提出意见的执行情况;
(三)工艺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四)工装标准化系数,经济效果分析;
(五)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六)结论。
十、关键技术与关键工艺报告
(一)关键技术与关键工艺所在;
(二)解决办法及达到的效果。
十一、设计定型鉴定试验大纲
(一)技术指标;
(二)试验项目、试验方法、数据处理方法;
(三)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
(四)试验样品的数量;
(五)评定标准;
(六)说明。
十二、鉴定试验报告
(一)产品型号、名称、数量及编号;
(二)鉴定试验部门、试验日期;
(三)试验项目及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
(四)必要的原始记录与试验结果;
(五)试验中发现的问题;
(六)结论;
(七)试验人员签名。
十三、定型鉴定报告
(一)产品型号、名称;
(二)鉴定种类、鉴定日期;
(三)研制单位,主持鉴定部门及鉴定试验部门;
(四)主要技术指标及测试结果;
(五)文件资料、图纸审查结论;
(六)鉴定意见;
(七)建议和要求;
(八)附件:
1、鉴定试验大纲;
2、鉴定试验报告;
3、文件资料图纸审查报告;
4、鉴定会成员名单(姓名、单位、职称、职务)及签字。
十四、小批量试制总结
(一)试制过程概述;
(二)设计定型时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法;
(三)试制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及解决办法、设计文件的更改情况;
(四)工艺文件编制情况;
(五)关键工艺、新工艺试验应用情况;
(六)测试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七)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情况;
(八)批量生产时改进设计和提高工艺的建议;
(九)批量生产时必须采取的工艺;
(十)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
(十一)结论。
十五、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一)试制费用的结算、分类统计;
(二)估计产品的成本、利润及出厂价格;
(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经济分析对比;
(四)对降低成本的建议;
(五)结论。
国家海洋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