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19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7-06-05
施行日期:199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发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