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对原产于马约特岛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2-09-30

施行日期:2002-09-2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对原产于马约特岛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马约特岛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年9月20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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