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中国银行的不良债权中债务人补办外汇(转)贷款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汇复[2000]15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06-05

施行日期:2000-06-05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中国银行的不良债权中债务人补办外汇(转)贷款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东评(2000)12号文《关于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收购的中国银行的不良外汇债权中,部分债务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违反了外汇管理法规,应该受到处罚,但考虑到上述贷款均发生在1995年以前,同时债务人目前处境艰难,同意免除对债务人进行处罚。但债务人必须对其自身的违规行为进行深刻的反省和检查。

二、请你公司通知有关债务人持贷款协议和自查报告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外汇(转)贷款登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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