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管理方便企业办理核销结案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9-29

施行日期:2001-10-01

时效性:已失效

海关总署关于对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管理方便企业办理核销结案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公告[2001]13号
  为配合海关对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管理,保证海关监管数据的完整性,方便企业办理核销结案,决定增列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200,简称“料件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400,简称“成品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用于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及进料加工成品。
  上述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