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对《关于上报子女教育保险费率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寿(1999)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8-12

施行日期:1999-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对《关于上报子女教育保险费率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五家公司联合上报的《关于上报子女教育保险费率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统一厘定的《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和《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1999)》保险费率。

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请按上述批准的费率向社会销售子女教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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