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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12-03

施行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六条改为“……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十二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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