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05-18

施行日期:1998-05-18

时效性:已失效

中国证监会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粤证监发字[1997]041号)和《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9,515,497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3,653,456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5,862,041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