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8-09

施行日期:1995-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豫工商字(1995)第17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2号),明确“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是产棉区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没有涉及棉短绒的管理问题。因此,有关棉短绒的管理,请仍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合(1993)110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印物字(1994)第035号,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贸农字(1994)第231号文件精神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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