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经贸(1993)19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7-09
施行日期:1993-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委对1978年至今原国家经委、原国务院企指委、原国务院生产办、原国务院经贸办,以及国家计委(成建制划转我委的有关司局)发布或牵头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与《条例》相抵触的28件部门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