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对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等九家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11-16

施行日期:1996-11-16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对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等九家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烟台证券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大鹏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公司、成都证券公司、黑龙江省证券公司:

最近,我会经调查发现,在“青海明胶”股票上网定价发行过程中,你们九家机构存在严重透支申购行为,透支情况如下: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深圳营业部为56894万元,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营业部为34350万元,烟台证券公司为6483万元,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业务部为2561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为1206万元,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1062万元,南方证券公司及其海南办事处为857万元,成都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为852万元,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及其深圳营业部为54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我会《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的规定。同时也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

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13万元;对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9万元;对烟台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3万元;对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南方证券公司处以警告井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成都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上述机构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18100583,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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